(2015)松民初字第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丛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丛某,王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70号原告朱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丛某,男,出生年月及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远联大街东800米。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丛某、王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撤诉后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姚松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