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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97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121-8。负责人刘碧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月林,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康长英,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朱伟,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朱抿西,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抿西位于合川区南办处井湾街141号、145号的房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21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抿西的财产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