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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房德凤与徐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德凤,徐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房德凤,居民。被告徐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德凤与被告徐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德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房德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