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代德印与孟世林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德印,孟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2号申请执行人代德印,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孟世林,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担保人孟斌,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代德印与孟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德印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孟斌为本院(2014)津法民执字第004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办理代德印与孟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津法民初字第933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4年12月9日,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担保协议,约定:1、在(2014)津法民执字第00450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代德印与被执行人孟世林于2014年10月1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有效;2、如果被执行人孟世林在2015年12月16前仍未履行完毕(2014)津法民执字第00450号案件的债务,则担保人孟斌对被执行人孟世林在(2012)津法民初字第9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被执行人孟世林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为履行完毕,在申请人代德印向担保人孟斌主张清偿债务后,江津法院即对,孟斌依法实施执行。三方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手印予以确认。截止2016年1月7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履行。本院认为:担保人孟斌在执行担保协议中为被执行人孟世林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孟斌应承担担保责任。故申请执行人代德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孟斌为本院(2014)津法民执字第004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担保人孟斌应在本裁定书生效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代德印履行本院(2012)津法民初字第9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孟世林尚未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