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锦涵与被执行人林媛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涵,林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2号申请���行人刘锦涵,女,200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人。申请执行人林媛媛,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道字乡良字村。申请执行人刘锦涵与被执行人林媛媛抚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乾民小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林媛媛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林媛媛自2015年1月1日至原告刘涵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00元,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乾民小额字第3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