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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沐桉与王旭建,黄春明,李锐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沐桉,王旭建,黄春明,李锐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212号原告:李沐桉,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委托代理人:马勇,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建,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黄春明,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长沙路东巷**号。被告:李锐夫,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昭苏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沐桉诉被告王旭建、黄春明、李锐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沐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沐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退还原告27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芊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