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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16号原告周某某,住滕州市。被告杨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