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16号原告周某某,住滕州市。被告杨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