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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雁与重庆通洋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雁,重庆通洋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张莉,车国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52号原告何雁,女,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被告重庆通洋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万昌国际商业城三楼B-106。法定代表人张莉。第三人张莉,女,1968年6月24日生。第三人车国闯,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何雁诉被告重庆通洋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莉、车国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雁撤回对被告重庆通洋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莉、车国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雁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