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林宏生与何梓帆、何贵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宏生,何梓帆,何贵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林宏生,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何梓帆,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何贵然,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林宏生与何梓帆、何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何梓帆应付还林宏生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何贵然应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财产查控系统和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5日,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