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郭富宝与孙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郭富宝。被执行人孙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