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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郭富宝与孙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郭富宝。被执行人孙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