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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战某某与被申请人扶余市三岔河镇郊石头城子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战子超,扶余市三岔河镇郊石头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8号申请人战子超、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扶余市三岔河镇郊石头城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国庆,系主任。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于扶余市新城局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存于扶余市新城局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的存款400000元(被申请人的机动地承包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