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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邢星星与万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星星,万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邢星星。被告万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星星诉被告万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邢星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邢星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邢星星已预交),由邢星星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