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法定代表人季义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民,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法定代表人张斗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利丰,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中所涉及协议的签订地点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故��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意见是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二审审理中,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民向本院提供了原山西昔阳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变更为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并陈述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已全部接受了山西昔阳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另查明,2008年4月14日,山西昔阳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线路所有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安坪村,加之山西昔阳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变更为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且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全部接受了山西昔阳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上诉人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昔阳县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