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晓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东,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盗窃,于2004年6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6日被监视居住。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晓东在范家屯镇泡子沿村7组梁某某家院内,盗走焊马线20多米,防水线50多米。经鉴定,价值290元;200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晓东在范家屯镇泡子沿村七组徐晓东家屋内,盗走电线20多米。经鉴定,价值20元;200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晓东在范家屯镇泡子沿村七组陈某某家院内,盗窃独轮车一台。经鉴定,价值50元;2004年3月26日早晨5点多钟,被告人徐晓东在范家屯镇泡子沿村六屯姜某家盗窃大铁门四扇。经鉴定,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晓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晓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某某、姜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返还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晓东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60元,返还失主梁某某人民币290元,返还失主徐晓东人民币20元,返还失主陈某某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