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必敏与郑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必敏,郑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必敏,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黄冈市。被执行人郑凌,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本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李必敏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为(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凌所有的牌照号为鄂J×××××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