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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44号原告:魏某。被告:王某,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消防队消防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