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2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云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