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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2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云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