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刑初3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峰县走马支行自助银行自动取款机(ATM)办理存款业务,当发现在其前面办理取款业务的洪某把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自动取款机屏幕处于无需输入密码就可取款的界面后,陈某从该银行卡内一次性取出现金3000元并退出该银行卡一并装进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随后,被告人陈某回到“古城宾馆”,因害怕被人发现,陈某将盗窃而来的人民币3000元和邮政储蓄银行卡隐藏在该宾馆房间墙角的一个盒子里,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洪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洪某的取款短信提醒信息(照片)等书证,证人颜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000元,所窃财物价值应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被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陈某盗窃被害人洪玉梅的人民币3000元及邮政储蓄银行卡,应返还给被害人洪玉梅(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春 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湖北省高级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5号)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鹤峰、利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