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芮文要求宣告马翠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芮文,马翠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77号申请人芮文,男。被申请人马翠红,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弄**号***室。申请人芮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翠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芮文诉称,被申请人马翠红于2013年4月10日离开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111弄85号402室后至今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现诉来法院要求宣告马翠红失踪。经查,马翠红,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10xxxx032X,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1876弄20号202室,与申请人芮文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马翠红出走。马翠红出走后,家人多方寻找,申请人芮文曾于2013年9月2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报案马翠红失踪,经查找,至今未有马翠红下落。申请人芮文遂来院申请宣告马翠红失踪。以上事实,由户口簿、结婚证、案件接报回执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公告栏(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及马翠红的住所地等处发出寻找马翠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翠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翠红与芮文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马翠红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芮文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马翠红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翠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