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康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康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14号被执行人:冯康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浙温刑初字第66-1号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冯康锐贪污罪一案,对宋湄湘(女,汉族,1950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1幢7层B717室[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市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04.45平方米;土地证号京市私国用(2008出)第70061**号,使用权面积13.70平方米]依法进行拍卖。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上述房产,并于2015年12月30日10时至2015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彭如强(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铁埠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47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已缴清拍卖款。另查明,冯康锐贪污罪一案,温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期间,于2013年1月18日查封了上述涉案房产,查封文号为温公经侦(2013)2号函。该案经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述涉案房产予以没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宋湄湘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1幢7层B717室[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市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04.45平方米;土地证号京市私国用(2008出)第70061**号,使用权面积13.70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彭如强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彭如强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彭如强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自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涉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三、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延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