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段祖义与丁龙清、丁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祖义,丁龙清,丁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30号申请人段祖义,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吴新成,岚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龙清,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丁国清,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申请人段祖义于2016年1月12日持本院生效的(2009)岚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与丁龙清、丁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后,段祖义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执3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