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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高安军与赵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军,赵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高安军,男,汉族。被告:赵跃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军与被告赵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安军负担。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人民陪审员  高会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