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执民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建辉、金东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辉,金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温执民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金建辉被执行人金东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20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东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东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东红(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70562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