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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李芳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幸福小区27栋19号。法定代表人,荣刚。被告李芳兰,女,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芳兰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图木舒克市环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