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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静诉被告蒋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蒋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6号原告:李静。被告:蒋龙。原告李静诉被告蒋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审 判 长  赵业伟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