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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宋桐德故意杀人罪,宋桐德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60号罪犯宋桐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桐德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273号刑事���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桐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桐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宋桐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桐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