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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8-1号原告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告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房岩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金城小区南侧金城花园1号楼的房产一处(微山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房岩所有的位于微山县金城小区南侧金城花园1号楼的房产一处(微山县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