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爱军与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军,王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军,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被执行人王晓晓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1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