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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爱军与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军,王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军,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被执行人王晓晓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1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