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34200元,并从2012年4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诈骗,正在监狱服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