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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骆安飞诉霍克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安飞,霍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14号原告骆安飞,男,1962年12月2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述桃,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系原告之妻。被告霍克柱,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骆安飞诉被告霍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骆安飞承担。审判员  左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廷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