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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元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保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元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元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保福。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元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保福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东保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保福支付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元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用租金439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保福价值45000元的财产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