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丽云、孙华军、宿民、李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军,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丽云,宿民,李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华军,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被执行人:武丽云,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宿民,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忠新,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执行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丽云、孙华军、宿民、李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华军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华军称,2015年11月份,被执行人宿民的银行存款被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扣划,经宿民到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得知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扣划的存款。经被执行人宿民申请调取该案件的审判卷宗,与异议人及其他被执行人核对后,对(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有意见,理由是1、(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孙华军没有收到该份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查看(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案件卷宗发现该案件的判决书没有直接送达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在该案件审理期间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异议人及武丽云、李忠新下落不明,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武丽云、李忠新一直在安图县两江镇西江村、东江村居住几十年,法院没有认真核实证明材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异议人与武丽云、李忠新有固定的房屋、住址,法院没有将起诉材料及判决书送到村里及固定居住的家里,异议人及武丽云、李忠新没有收到该案件的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2、异议人连起诉材料也没有收到。经异议人查阅(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案件的卷宗发现,该案件的起诉材料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异议人有固定的住址,而没有直接送达给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参加庭审、进行申辩、答辩、辩论、举证、质证的权利。在异议人没有收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纵上所述,安图县人民法院没有将(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异议人,该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请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案件终止执行,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异议请求:1、依法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2、依法对该案件终止执行。本院查明,(2015)安执字第47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为(2015)安执字第470号执行案件。该案件并没有扣划被执行人宿民的银行存款,(2012)安执补字第112号执行案件在2015年11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宿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存款128627.64元至安图县人民法院。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12月1日更名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异议人孙华军有权利对该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然而在执行异议书事实与理由中异议人孙华军称自己没有收到(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件的起诉材料,认为(2012)安白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该事实与理由和案件的执行行为毫无关系,所以异议人要求依法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要求对该执行案件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驳回异议人孙华军的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华军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