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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煊与郭仙桃、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煊,郭仙桃,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1号申请人张煊,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郭仙桃,女,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仙桃。申请人张煊因与被申请人郭仙桃、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08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二加油站北商业区部分房产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二加油站北商业区部分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煊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第十一号楼一单元602号房产、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润商住小区房产及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二加油站北商业区部分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达拉特旗富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二加油站北商业区部分土地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煊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第十一号楼一单元602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悦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