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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新民市大柳屯镇刘家窝堡村家中,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59部,牟利145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新民市大柳屯镇刘家窝堡村家中,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59部,并通过微信收红包的方式,牟利人民币145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户籍证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交易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张红明人民陪审员  鄢秋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