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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琴叶诉童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琴叶,童新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宋琴叶,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吴忠市。被告童新琴,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宋琴叶与被告童新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琴叶与被告童新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琴叶诉称,2015年6月,原告经刘兴伏推荐认识了被告,被告以经营“亮剑团队贝德尔国际理财”为由,要求原告投资,被告称原告只要一次性投资十单为12660元,六天分红1000元,1月分红5000元,2个月13天回本。原告按照被告的宣传和承诺,分2次通过银行打给被告14496元,原告投资后,被告前3个星期,每星期给原告分红利1000元,后来被告停止经营。原告经过多次追要,被告又返还3500元,下剩79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79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童新琴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因为:1、原告的钱被告并未拿,被告也没有要求原告投资,是原告在了解了贝德尔国际福利理财分红模式后自愿把钱打到被告的账户,有电话号码证明,委托被告帮其给被告的推荐人李翠娟在网上注册购买贝德尔理财项目,原告明知理财产品利润大、风险大并且是自愿购买,其打入被告账户的钱除分红外,剩余部分仍然在其贝德尔国际理财的会员账户中,继续推广仍然会得到分红,原告明知贝德尔国际理财制度,也清楚其利润分红模式,并且其也收到了理财产品分红,可证明其在购买初期是认可该理财产品的性质的,其产品不继续推广,之后产生的损害无法收回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2、被告并未给原告承诺什么,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原告是自愿来了解这种理财产品分红模式的,被告只是给原告解释了这种产品的性质,原告理解到这种产品利润高,风险大,并且在风险自担的前提下自愿入单的,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3、自从产品停止后,原告就胡乱打闹被告的推荐人李翠娟,李翠娟分两次给原告给了3500元,第一次给了2500元,第二天原告继续闹事,这个钱并不是被告给原告的,原告是借被告的手将款交给被告的推荐人李翠娟,原告知道这个情况,原告是故意这样做的。故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宋琴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童新琴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了认证。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两份,证明原告宋琴叶第一次打给被告童新琴账户12660元,第二次打给被告童新琴账户1236元的事实。被告童新琴对此证据无异议。由于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2、短信截图两份一页,证明原告宋琴叶给被告童新琴打款的过程,以及被告童新琴向原告宋琴叶介绍“贝德尔理财”的事实。被告童新琴对此证据无异议。由于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童新琴为证实其抗辩主张,当庭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宋琴叶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了认证。1、通话记录一份,证明xxxxxxxxxxx(原告的手机号)是原告宋琴叶主动给被告童新琴打电话要求了解理财产品并表示愿意入单的事实。原告宋琴叶不认可此证据,认为是被告童新琴主动给原告宋琴叶打电话说这个项目不错,很多人都挣钱了,让原告宋琴叶入单。虽然原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但此证据能够证实是原告打给被告的电话,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有通话记录的事实予以采信。2、网页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共6页,证明李翠娟以原告宋琴叶的名字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了账户,微信聊天中原告宋琴叶委托被告童新琴替其进行操作,并且原告宋琴叶加了贝德尔理财的微信群并在群内聊天,足以证明原告宋琴叶了解此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短信截图证明原告宋琴叶主动要求被告童新琴加其微信的事实。原告宋琴叶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当时被告童新琴说这个项目挺好,由其主持,但是被告童新琴给原告宋琴叶分了三次红利后再不给分了,原告宋琴叶现在不图挣钱只要把本要回来就行了,被告童新琴现在推到李翠娟身上,让原告宋琴叶找李翠娟,原告宋琴叶找到李翠娟的时候与其产生争执。虽然原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但此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委托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21:08.32给其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了账户,且原告加了贝德尔理财的微信群并在群内聊天的事实予以采信。3、证人李翠娟、刘兴伏出庭证实“贝德尔理财”是一种互联网电子币理财产品,推荐别人参与,每发展一个下线提成300元。原告宋琴叶自愿投资“贝德尔理财”,将钱打入被告童新琴的账户,被告童新琴又将此钱转给李翠娟,让李翠娟将此钱在网上给原告宋琴叶注册了账户,原告宋琴叶需要将账户内的金币卖掉或发展下线成员才能赚钱。李翠娟发展的被告童新琴,被告童新琴发展的刘兴伏,刘兴伏发展的原告宋琴叶。原告宋琴叶对证人李翠娟的证言不予认可,对证人刘兴伏的证言予以认可,被告对证人李翠娟、刘兴伏的证言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自愿投资“贝德尔理财”,将钱打入被告童新琴的账户,被告童新琴又将此钱转给李翠娟,李翠娟将此钱给原告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了账户的事实予以采信。4、证人郝风芝出庭作证证实投资“贝德尔理财”是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加入的,当初入单的时候都是有人给介绍,这个单风险大、利润大,风险自担,谁想入就自愿入,本人种温棚雇的育苗的,育苗的人给介绍的于是就加入了,是在了解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入了几单。原告对此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被告对此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对“贝德尔理财”是一种互联网电子币理财产品,会员自愿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账户进行购买,但需要将账户内的金币卖掉或发展下线成员才能赚钱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宋琴叶乘坐刘兴伏的出租车相互认识并加入微信聊天,经刘兴伏介绍“贝德尔理财”能获得高利润,原告宋琴叶便对此产生兴趣,刘兴伏又将被告童新琴介绍给原告宋琴叶让其进一步了解“贝德尔理财”。原告宋琴叶邀请被告童新琴加入微信聊天,2015年7月12日下午3:06分被告童新琴给原告宋琴叶发了“你好!你一次性投十单是12660元。每6天分红1000,1月分5000,二个月十三天回本投一单是1536元6天分100,1月分500,二单是2772元每6天分200,月分1000,三个月回本,挣三个月钱。这是静态动态推荐1人是300,层次奖10%领导奖16,7”的微信介绍“贝德尔理财”。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5日原告宋琴叶分别将12660元、1236元(被告童新琴给原告宋琴叶发“小宋你收别人1536元自己扣下300是你推荐奖,给我打1236元”的微信),合计13896元打入被告童新琴的账户,要求加入“贝德尔理财”,被告童新琴不会网上注册又将原告的此笔钱转给李翠娟,李翠娟将此笔钱于2015年7月13日21:08.32在“贝德尔理财”网上以原告宋琴叶的名义注册了账户,账号为“sqy713”,共投资10单。原告宋琴叶成为贝德尔会员后连续三个星期每次分得红利1000元,共计3000元,之后原告宋琴叶再没有分得红利,所期盼的高利润与实际回报并不相符,2015年9月7日原告宋琴叶便给被告童新琴打电话、发微信索要本钱余款,被告童新琴让原告宋琴叶打给李翠娟,李翠娟分两次共给原告宋琴叶3500元(一次1000元,另一次25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童新琴立即返还7996元。同时查明,“贝德尔理财”是一种互联网电子币理财产品,会员自愿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账户进行购买,但需要将账户内的金币卖掉或发展下线成员才能赚钱。李翠娟发展的被告童新琴加入“贝德尔理财”,被告童新琴发展的刘兴伏加入“贝德尔理财”,刘兴伏发展的原告宋琴叶加入“贝德尔理财”。原告宋琴叶发展的马忠智加入“贝德尔理财”。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投资需谨慎。原告知道“贝德尔理财”的经营模式,自愿加入“贝德尔理财”期盼获得高利润,风险应自担。原告将13896元打入被告的银行卡,口头委托被告为其在贝德尔理财网上注册账户进行购买,被告不会网上注册又将原告的此款转给李翠娟,让李翠娟在贝德尔理财网上为原告注册了账户,原告成为“贝德尔理财”会员,分得红利3000元。原告的上述行为系其自愿加入理财产品,被告并未强迫原告加入亦没有收取原告的相应报酬取得不当利益,原告的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79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琴叶要求被告童新琴立即返还799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琴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潘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立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