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吴延乐与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乐,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400号申请执行人吴延乐。被执行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锁锁,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吴延乐与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吴延乐于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要求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5892.9元。二、要求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全部案款5892.9元和执行费550元交至了法院,并主动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40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