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德清、郑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清,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清,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郑芳,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45号1栋2单元803室,身份证号码:4502031954012503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芳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长湖路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芳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长湖路支行的存款310000元至我院账户。(附我院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市铁路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账号:21×××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文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