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东元与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元,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786号原告李东元,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委托代理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红,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华贵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元与被告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李东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