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崔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崔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冰、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崔某在其居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X号3-6-3室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一袋冰毒,重约0.7克。二、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一袋冰毒,重约0.7克。三、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甲、孟凡军吸食冰毒。四、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甲吸食冰毒。五、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甲吸食冰毒。六、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先后三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八、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崔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冰毒。2015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崔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李某、王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出售,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思林审 判 员 郑 琦人民陪审员 高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