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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B615室。法定代表人李强,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华,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丰塘庄。法定代表人周清明,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姗姗、张曼曼,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魏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