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张海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513号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高维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清源,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干事。被告张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兰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