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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蓝帆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付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蓝帆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蓝帆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蓝帆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付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