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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雨涵与被上诉人高峰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雨涵,高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雨涵,女,汉族,2012年7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韩薇(系上诉人高雨涵母亲),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公司职员,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上诉人高雨涵与被上诉人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雨涵于2016年1月21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雨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雨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雨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会杰审 判 员  邸新立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