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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苏泉窝与黄佩贞、何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泉窝,黄佩贞,何小丽,魏坤伟,魏相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苏泉窝,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佩贞,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小丽,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魏坤伟,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魏相沛,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苏泉窝诉被告黄佩贞、何小丽、魏坤伟、魏相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魏相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魏相沛认为其就读中山大学,故应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依现有书面证据反映,本案被告黄佩贞、何小丽、魏坤伟、魏相沛身份证登记住址在佛山市顺德区。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本院对其中任何一被告具有管辖权,依法本院对本案即具管辖权。据此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魏相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相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岑文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