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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南军与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南军,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锋,李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3号原告徐南军,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凌云。被告徐振平。被告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徐永锋。被告李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南军与被告徐振平、郑州聚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锋、李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徐南军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