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肖宋明、肖宋亮与 肖竹兰、等人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宋明,肖宋亮,肖竹兰,肖润兰,肖力,肖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宋明,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宋亮,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竹兰,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肖润兰,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上述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肖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蓝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肖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蓝山县人.申请再审人肖宋明、肖宋亮与被申请人肖竹兰、肖润兰、肖力、肖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3)蓝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二申请再审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肖宋明、肖宋亮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肖宋明、肖宋亮称:1、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否定再审申请人父母及再审申请人与肖竹兰所签订的三个协议,无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2、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肖竹兰、肖润兰以及肖力、肖峰尽到了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赡养父母的时候他们不养,为什么分财产就要分。父母亲去世,二申请再审人因丧葬开支十多万元。遂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其正当合法的继承权益;2、判决被申请人因其无理诉讼给二申请再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肖竹兰辩称:自己在父亲去世后与母亲共同生活了2-3年,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包括肖宋明生病时其丈夫也予以照顾,在家里因是大姐,年轻时对家里也做了较大贡献,逢年过节也给了妈妈钱。肖润兰、肖力、肖峰未发表辩称意见(听证时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该案的继承人均尽到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屈中亚审 判 员 唐军杰审 判 员 张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红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