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海鸥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海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