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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海鸥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海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