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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姬某、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姬某,孙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355号原告吴某。被告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姬某、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姬某、孙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77000元。原告吴某以现金16000元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姬某、孙某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