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牟某。被告:张某。原告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