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兆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5号罪犯王兆桐,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兆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兆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兆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二人利用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上夜班的时机,多次从北京汇思峰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窃取手机电子元件,后带出厂区销赃获利人民币53000元。原判法院认为,王兆桐、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该犯家属将全部赃款13000元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该罪犯25岁,其父亲王纪胜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兆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兆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